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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房屡遭渗漏问题“困扰” 房主起诉获赔7.8万
时间:2014-09-09 08:35:27 点击次数:495

入住新房后不到一年,房子就出现了渗漏问题,虽经开发商修复,但两年后房子又出现了同样的问题。由于开发商未及时解决,业主将其告上法庭索赔损失。日前,南开法院经审理认定,涉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,一审判决业主自行维修房屋,被告开发商给付业主维修费7.8万余元。 市民江某称,他于2007年9月17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购买了由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南开区的一套房屋。同年12月,江某办理了该房屋的入住手续,并在装修完毕后搬入居住。2008年七八月间,江某发现房屋的主卧室屋顶和厨房屋顶出现了漏雨、次卧室飘窗底部出现渗水等情况,遂向房地产公司提出报修请求。该公司接报后,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维修。2010年夏季,江某购买的房屋再次出现了上述问题,但房地产公司接到江某的报修后,没有给予维修,致房屋的渗漏水问题未能解决。江某为此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为其修复漏水房屋,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.5万元。 诉讼中,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,其已于2007年12月将涉诉房屋交付江某,并且其公司已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。这些足以证明其公司交付原告的上述房屋从质量、设计等方面均符合天津市商品房交付的有关规定,同时,其也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及其他法律义务,不存在任何过失,故不同意原告诉求。 案件审理期间,原告申请对涉诉房屋进行司法鉴定。同年7月,某工程咨询管理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为:1、涉诉房屋厨房阳台屋顶中部存在漏水现象,不符合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的相关规定,其原因是屋面防水层的功能丧失所致,造成阳台房屋顶部漏雨;2、主卧、次卧落地窗处根部的地板严重变色,是由于被水反复浸湿所致,分析认为,漏水原因是由于落地窗框底部与基层的缝隙封闭不严,造成雨水渗漏进地板下面。2011年11月7日,原告申请对涉诉房屋维修方案、造价、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,结论为:应予维修的部位,维修方案需花费维修费用7.8万余元。 结合上述事实,法院认为,原、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,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。同时,被告还应保证其出售的房屋符合相关规范,并按照《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》的规定对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维修义务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。被告在接到原告房屋出现漏水的报修后,虽对漏水部位进行了维修,但并未彻底解决原告房屋的渗漏问题,原告的房屋至今存在渗漏情况,且渗漏原因经司法鉴定系屋面防水层的功能丧失所致,因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维修义务。鉴于原、被告于庭审中就原告自行维修达成的一致意见,故由原告自行对渗漏部位进行维修。原告对渗漏部位自行维修需支付一定的维修费用,属合理支出,同时维修费用的数额经原告申请,相关鉴定机构已经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,原、被告虽对该鉴定结论存有异议,但均未提供能够推翻该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,故法院予以确认,由被告按照鉴定意见书确定的维修费用给付原告。综上,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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